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发布时间:2016-09-02 10:14:25 人气:0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