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崇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1-13 14:45:07 人气:0

     《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对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病诊断相关材料的明确规定:

     (1)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2)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微信公众号

事业单位 © 2025 崇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版权所有  备案号:蜀ICP备20251469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