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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绝监督检查的处理(二)

发布时间:2020-04-27 13:47:58 人气:0

2、克制情绪,报警救助。当事人有暴力倾向或者监督检查事项极为紧急、重要,而当事人不听劝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致使监督检查机关难以正当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以及时拨打110报警,依法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并向企业说明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或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罚。

3、经宣传教育,被检查人拒绝在监督检查笔录上签字的,卫生监督员可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9条之规定,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具体情况,还可以参照AQT4235-2014要求,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及时向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员报告。如果无法取得在场人员签名作证的,也可以采取全过程记录的方式确认检查事实和拒绝签名的情况。
4、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处理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或调查询问的情况时,要注意提取、收集当事人拒绝监督检查的全部证据,并将其拒绝监督检查的事实记录在案,便于依法追究其拒绝监督检查行为的法律责任或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加以考量
5、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处理拒绝检查的情况时,应当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处理,切不可一时着急,喊叫动粗,违反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导致案件发生争议。
6、如果遇到其他不适于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形,如劳动争议、正当理由的停产停业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如实向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形成记录,同时对监督检查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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