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存在的放射性危害因素及其防护要求
发布时间:2021-09-26 03:25:27 人气:0
医疗卫生机构存在的放射性危害因素及其防护要求
医务人员可能因操作或使用射线装置或者放射源而接触放射性有害因素。常见工作岗位包括放射诊断、介入治疗、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等。
1.管理要求
(1)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并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2)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布局和分区应合理,并采取适当的屏蔽和放射防护措施,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放射防护设施应通过竣工验收。
(3)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核医学检查、放射诊疗、核磁共振检查、康复治疗等工作的医务人员对结核、新冠等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人员应予以关注,并注意做好个人相应健康防护,包括诊疗场所通风等。
(4)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时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并定期开展放射防护与质量检测工作。
(5)应制定、完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规范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定期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6)应为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建立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管理和培训档案。
(7)应制定相应的放射事件应急计划,并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宣传该计划并定期进行实际演练。
2.个人防护
(1)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需选择佩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可选择使用的防护用品包括铅橡胶围裙、铅橡胶帽子、铅橡胶颈套、铅橡胶手套、铅防护眼镜和防放射性污染用品等。
(2)从事介入治疗操作的医务人员,应合理应用防护设施降低外照射剂量,并按照 GBZ128 要求在防护衣内外佩戴两个剂量计。
(3)从事操作放射性药物的医务人员,宜开展手部剂量和眼晶体剂量监测,并配置个人去污用品;操作大量气态或挥发性放射性物质的医务人员,按照 GBZ129 要求开展内照射剂量监测。
(4)核医学医务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选择使用移动铅屏风、注射器防护套、带有屏蔽的容器、托盘、长柄钳、分装柜等防护设施,以降低受照剂量。
(5)从事放射性敷贴治疗的医务人员,需要佩戴有机玻璃镜或面罩。
(6)从事放射治疗的医务人员,进入含源机房时,需要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