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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应享受的职业病待遇

发布时间:2023-03-14 09:43:06 人气:0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由于相当一部分职业病的治疗需要较长的过程,许多职业病还具有不可逆性,其后续的治疗和康复涉及的费用等。需要由用人单位予以承担。职业病康复是从体能上、心理上启发并训练患病者对工作与就业岗位的积极心态和正确的自我价值认识,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

1、医学康复,是康复首要和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使职业病病人全面康复的基础。

2、职业康复,是为职业病病人考虑工作和职业问题的有关措施之一,它包括就业咨询、就业能力测定、就业前的职业教育与训练、就业安置等工作,最终使职业病病人能切实达到从事某项适合本人能力的工作岗位的要求。

3、教育康复,内容包括对智力、能力、听力语言残疾者所进行的特殊教育等。

二、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在原有岗位上因遭受职业病危害,已经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如果继续从事原工作,可能会加剧病情,不利于劳动者的健康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强令职业病病人继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于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这部分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要将其调离原岗位,防止其继续遭受危害,同时要予以妥善安置。

 

三、 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在经济上给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以必要的补偿,是由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具体性质所决定的。岗位津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资,而是在普通工资的基础上,针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而提供具有特殊补偿性质的劳务报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相比普通岗位而言患病的风险和几率都比较大,劳动者本人为此承担的精神压力和因自我防护采取措施的成本也较大,给了适当的岗位津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这部分劳动者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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