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机构备案及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10-25 15:47:22 人气:0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在开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即《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类别和病种)等相关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副本及复印件;(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等相关资料;(三)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四)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人员名单;(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