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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从业条件与培训

发布时间:2024-03-18 11:06:47 人气:0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每次培训的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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