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发布时间:2016-03-23 13:41:57 人气:0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二、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每两年接受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继续参加放射工作。必要时需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离岗前要再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其健康管理档案需长期保存。
四、女性放射工作人员在妊娠期间、哺乳期不得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照成职业性照射的工作。
五、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
六、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并享有职业营养津贴。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二、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每两年接受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继续参加放射工作。必要时需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离岗前要再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其健康管理档案需长期保存。
四、女性放射工作人员在妊娠期间、哺乳期不得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照成职业性照射的工作。
五、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
六、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并享有职业营养津贴。

